云南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行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9-26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保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根据国人防【2014】235号文件和国人防【2014】43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云南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行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保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根据国人防【2014】235号文件和国人防【2014】43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护设备行业是指从事人防防护产品研发、生产安装并获得由国家人防分会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云南省人防防护设备行业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质量至上、守法诚信、公平竞争。
• 道德规范
第四条 树立文明生产、依法经营、优质服务的意识,认真执行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有关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人防设备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第五条 遵守国家人防办颁布的人防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战术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型的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图纸、标准和规范,组织产品生产、销售和安装。
第六条 在人防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良好,服务质量优良。
第七条 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法制意识,严格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坚决杜绝行贿和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
• 行业公约
第八条 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团结协作,为企业做大做强做贡献。
第九条 组织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竞赛,熟练掌握各种生产技能和生产程序,生产出的产品确保优质。
第十条 提倡行业自律条件下的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自觉维护行业的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反对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生产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人防设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使用伪劣配件和材料,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树立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质量第一的意识采用先进的质量 管理方法和标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坚决反对并制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四条 加强沟通合作,本着相互尊重、互惠互利的原则,努力实现合作共赢。
第十五条 开展人防设备行业科研、生产及科技等领域的协作,鼓励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积极推广应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省内外兄弟企业合作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不断促进本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坚持市场开放、买卖自由、就地就近原则,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十九条 服从省、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协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每季度对防护设备产品的巡检活动,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如有质量问题,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所有防护设备的销售,使用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与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格式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人防标准定额站制定的信息价,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
第二十二条 防护设备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擅自更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导致产品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的;
(三)在接受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验)中弄虚作假的;
(四)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的;
(五)偷工减料制造、销售伪劣人防设备的;
(六)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经警告、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
(七)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设备的;
(八)在 质保期内,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履行维修、更换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低于成本销售产品或者进行价格垄断的;
(十)累计出现3次不良记录行为的;
(十一)防护设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加强人防防护设备企业信用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企业信用记录。防护设备企业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防主管部门主动提交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合同履行约、奖惩记录等情况。设区的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信用档案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辖区内的防护设备企业信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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