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监督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4-10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根据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云南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监督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根据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能力考察评估
第四条 从事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企业,应当加强从业能力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 、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
(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
第五条 申报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应将其生产能力材料和考察评估申请,报省人防工程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同时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向国家人防办发送其从业能力材料和考察评估申请,省人防工程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承担协会委托对各专业的业务监管(如年检,资质申报等工作)(前提是协会接受了主管部门的委托),没有专业委员会的报告,协会不组织讨论。凡年检,资质申报没有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审查,协会不向国家人防协会申报。
第六条 每年的4月、10月,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工程协会根据国家人防分会的计划安排,协调有关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并将考察评估结果报国家人防分会。考察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由省人防工程协会负担。
第七条 省人防工程协会每年季度组织从业能力考察评估,标准执行2015年标准,对考评不及格、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合格的企业,经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后,报国家人防办,或分会批准,并在网上公示,不得再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任何经营行为。
第三章 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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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人防(防护、防化)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的企业,人防设备生产安装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人防企业生产的人防设备必须首先列入《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方可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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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生产的人防设备,应当经国家人民防空防护 (防化、信息系统)设备质量检测(验)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检测机构(中心)出具质量检测(验)合格报告,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部门和省人防工程协会备案后,在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云南省人防工程协会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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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目录登录工作程序,申报产品列入目录的企业,按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目录暂行办法,企业登录必备材料要求,整理好相关材料报省人防工程协会,省人防工程协会收到材料后,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束后,将企业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送省人防办国家人防办或国家分会。国家人防分会审查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登入目录,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企业或者个人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有异议的,可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已实名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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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目录的防化、警报设备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安装,防护设备只允许在省内销售安装,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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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设备已列入目录的企业退出人设备生产领域,应通过省人防工程协会告知国家人防分会,国家人防办或国家人防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废止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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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工程协会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实施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企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2、协助国家人防分会组织申报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
3、协助国家人防分会负责管理国家人防设备产品目录;
4、依法维护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合法权益;
5、开展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检查;
6、组织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7、组织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8、推广应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提高产品质量;
9、健全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信誉 。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根据省人防工程协会的委托,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验)。
第十五条 产品已列入目录的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本单位生产安装质量管理,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和省人防工程协会的监督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落实国家、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人防设备的有关规定;
2、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人防设备图集组织生产安装相关设备,向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3、建立健全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4、坚持依法经营,遵守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
第十六条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坚持市场开放、买卖自由、就地就近原则,实行统一市场监管,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在当竞争。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建设单位购买人防设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不得为减少成本,而要求生产安装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执行省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定额站制定的防护设备销售信息价。
第十九条 人防设备出厂前,应当由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逐批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省人防工程协会实施质量监督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防护(防化、信息系统)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合格后出具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人防工程协会每年开展两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发通报、网上公示,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告知国家人防协会,核实后从目录中删除。
第五章 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行业的信用评价、诚信褒扬、失信惩戒等体制体系,不断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人防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防护设备企业必须加强全体人员的诚信教育,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不断改善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防护设备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引进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体系,建立从原材料把关、工艺技术、生产控制、产品检测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做到安全生产、质量第一。
第二十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型的各类人防防护设备图纸、标准和规范组织产品生产、安装 、销售,在从业能力核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
第二十六条 防护设备企业销售产品必须统一签订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格式合同,合同签订的主体必须是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总承包方,防护设备企业与分包商或中间商签订合同禁止代销代售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人防工程协会对防护设备企业的生产质量和售后服务,建立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人防工程协会每年组织一次诚信评估活动,诚信评估标准执行国家人防分会制定的人民防空建设企业诚信评估办法。评估结果在云南省人防工程协会网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诚信评估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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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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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历史沿革 、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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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三合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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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担人民防空建设项目、技术服务项目、专用产品生产的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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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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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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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表彰、褒扬证书及投诉、曝光记录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的,两年内对其不予诚信评价,并在云南省人防工程协会网上公示。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当行为,依照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省人防工程协会报国家人防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废止其“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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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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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擅自更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导致产品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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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 质量检测(验)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验)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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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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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工减料制造、销售伪劣人防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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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经警告、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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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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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质保期内,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拒不履行维修、更换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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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或者进行价格垄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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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监管软件网上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的主体不是工程建设方或者施工总承包方与防护设备企业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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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包商或中介商签订合同,有代销代售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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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出现3次不良记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省人防工程协会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履行职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工作的;
(三)明知人防设备产品不合格,仍将其列入产品目录的;
(四)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人防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8年4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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