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17-11-17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包括:资格变更、资格延期。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服务指南

 

20081217180349847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包括:资格变更、资格延期。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498项);

2.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四、受理机构

工程军保处

五、决定机构

国家人防办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变更条件

(一)资格变更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变更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

2.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范围变更的;

3.      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已通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4.      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单位生产的防护设备试制产品已经国家人防办委托的专业机构检测合格。

(二)资格延期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变更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资格延续的申请;

2.   企业条件满足资格申请的全部条款;

3.   资格有效期内无不良从业记录。

八、禁止性要求

资质申请不受理外资企业申请。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 资格变更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变更材料见下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承诺书

 

(对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原件

1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企业基本情况

 

原件

1

加盖单位公章

 

1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原件

1

 

 

4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变更企业信息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5

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或防护设备试制产品的检测报告

 

复印件

1

加盖单位公章

 

6

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 资格延期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延期材料见下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承诺书

 

(对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原件

1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附件1-1)

 

原件

1

加盖单位公章

 

1

企业营业执照

 

(正、副本)

 

复印件

1

加盖单位公章

 

4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原件

1

 

 

5

企业人员条件、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依法签订的合同及社会保险等

 

复印件

1

加盖单位公章

 

6

场地条件及其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加盖单位公章

 

7

生产设备条件及其购置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加盖单位公章

 

8

质检设备条件及其购置证明材料和标定证书

 

复印件

1

加盖单位公章

 

9

企业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加盖单位公章

 

10

与资格延期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十、申请接收

1.      接收申请材料联系人:高仁表

2.      联系电话:高仁表010-66732081、唐玉俊010-66732089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旃坛寺1号院5号楼国家人防办

4.      邮箱:spzx@ccad.gov.cn

5. 网址:www.ccad.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资格申请

1.      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2.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和申请单位现场条件进行核查,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家人防办,核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3.      国家人防办对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核查通过的单位组织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办理并告之申请单位;

4.      国家人防办将审查通过的单位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公示;

5.      企业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按有关标准要求组织产品试制;

6.      试制产品经国家人防办委托的专业机构检测质量合格后,予以颁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

(二)资格变更

1.      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2.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和申请单位现场条件进行核查,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家人防办,核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3.      国家人防办对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核查通过的单位组织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办理并告之申请单位;

4.      国家人防办审查合格后换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

(三)资格延期

1.      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2.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和申请单位现场条件进行核查,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家人防办,核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3.      国家人防办对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核查通过的单位组织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办理并告之申请单位;

4.      国家人防办将审查合格后换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评估

十三、办结时限

资格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实地评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试制产品经国家人防办委托的专业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资格证书。

资格变更:自国家人防办收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核查通过的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资格变更手续。

资格延期:自国家人防办收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核查通过的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资格延期手续。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1.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2. 企业从业能力评估、现场核查、企业首批产品质量检测不收费。

3. 寄发资质证书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出具《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决定之日起10天内颁发证书,我办工程军保处向申请单位寄发资质证书。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      申报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有效畅通,因无法联系造成的办理时间延误,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2.      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工作日不包含网上公示时间、企业修改申报材料、产品试生产和样品检测时间)

3.      您单位如对此有异议,可拨打电话010-66732081、66732089询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1. 电话:010-66732081、66732089

2. 网上咨询:可通过发电子邮件至spzx@ccad.gov.cn咨询。如果行政相对人需要我办提供预受理、预审查服务,请发送邮件至上述邮箱,我办将及时给予回复。

3. 网址:www.ccad.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1.   投诉电话:010-66732087

2.   可通过国家人民防空网监督投诉栏目进行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旃坛寺1号院5号楼国家人防办

2.      时间:8: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电话:010-66732081、66732089

2.      网址:www.ccad.gov.cn

 

 

 

 

附件:

1.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批流程图。

2.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申请示范文本。

3.      常见错误示例。

4.      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