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防企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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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防企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行业,维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秩序和行业的社会信誉,提高人防防护设备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应遵循“守法、公平、诚信”的职业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维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秩序,诚信经营,认真履行合同,规范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云南省人防工程协会会员单位及在云南境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单位。
第二章 防护设备企业
第四条 在资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不得超资质经营,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转让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业务,不得委托非定点企业加工防护设备。不弄虚作假,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在防护设备招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第六条 严格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图纸生产,不得降低材料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设备。
第七条 统一使用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
第八条 按照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合同备案的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合同备案。
第九条 严格执行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不得恶意低价倾销。
第十条 加强内部管理,树立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服务质量考评体系。
第十一条 主动接受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主动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促进人防防护设备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坚持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人防防护设备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遵守本公约的人防防护设备企业,视情况给与奖励:(一)宣传报道;(二)通报表扬;(三)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人防防护设备企业,视情况轻重给与处理:(一)通报整改;(二)撤销理事单位资格;(三)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每五年修改一次,以便更合适于行业发展。